1.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確保基金之安全,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 持收益之安定為目標。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將本基金投資於前述(八) 之有價證券。並應依下列規範進行投資: (1)原則上,本基金自成立日起屆滿三個月(含)後,整體資產組合之加權平均 存續期間為一年以上(含),惟因本基金有約定到期日,且為符合投資策略 所需,故於基金到期日前之三年內,不受前述之限制。本基金自成立日起 六個月後依下列規範進行投資: A.投資於外國有價證券之總金額不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 (含)。 B.投資於新興市場主權債券之總金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 之六十(含)。 a.前述「主權債券」包括主權債與類主權債,前者為各主權政府所發行 之債券,後者為依據彭博資訊系統(Bloomberg)顯示,該債券發行 人之母公司(Parent Company)或集團母公司(Ultimate Parent 6 Company)為政府者。 b.投資於「新興市場主權債券」,包括: (i)由新興市場國家或地區之政府所保證或發行之債券;或 (ii)於新興市場國家或地區註冊或登記之機構所保證或發行之債券;或 (iii)於新興市場國家或地區掛牌或交易之債券;或 (iv)依據彭博資訊系統(Bloomberg)顯示,該債券發行人所屬的國家 (Country)、所在地(Country of Domicile)、涉險國家(Country of Risk)為新興市場國家或地區者; 前述「新興市場國家或地區」係指 JP 摩根全球新興收益債券指數(JP Morgan EMBI Global Diversified Index)或 JP 摩根新興市場企業債券 指數(JP Morgan CEMBI Broad Diversified Index)等任一指數成分之 國家或地區,前開指數定義之成分國家或地區詳【附錄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