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基金的投資目標為資本增值。該基金總投資資產最少三分之二投資於預期會因科技及通訊服務及設備的發展、提昇和應用而受惠的美國及非美國公司的股票證券。該基金亦可根據投資限制,將 (i) 最高達其資產淨值的 10% 投資於私人公司發行的證券及 PIPE,以及 (ii) 最高達其資產淨值的 5%投資於 SPAC,惟 PIPE 及 SPAC 須符合2010 年 12 月 17 日法律第 41 條第 (1) 或 (2) a) 款所規定的可轉讓證券資格。為增加額外資本或收益或為降低成本或風險,該基金可以符合其投資政策的方式從事證券借貸交易,最高可達其資產淨值的 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