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基金的投資目標是在符合其審慎的投資管理的原則下,將資本增值及利息收入擴至最大。該基金主要(最少三分之二的凈資產)投資於位於或成立於或其主要業務在發展中或新興市場國家的政府、與政府相關的發行機構及企業機構所發行的由股票證券及固定及浮動利率債務證券,包括低評級及未獲評級的債務證券及償還債項所組成的多元化投資組合。該基金通常投資最少 25%其淨資產於新興市場股票證券及最少 25%其淨資產於新興市場債務證券。該基金亦可投資最高達其資產淨值的 10%於可轉讓證券集體投資企業(「UCITS」)及其他集體投資企業(「UCIs」)的單位及最高達其總淨資產的 10%於違約證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