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確保基金之安全,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 益之安定為目標。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將本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及外國 之有價證券,並依下列規範進行投資: 1、投資於中華民國之有價證券:中華民國境內之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承銷股 票、存託憑證、基金受益憑證(含指數股票型基金、反向型 ETF、商品 ETF 及槓桿型 ETF)、經金管會核准有價證券上市或上櫃契約之興櫃股票、政府公 債、公司債(含無擔保公司債、次順位公司債)、可轉換公司債、可交換公司 債、附認股權公司債、認購(售)權證、認股權憑證、金融債券(含次順位金 融債券)、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公開招募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依 不動產證券化條例募集之封閉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或不動產資產 信託受益證券及經金管會核准於國內募集發行之國際金融組織債券。 2、投資於外國之有價證券:於外國證券交易所或經金管會核准投資之店頭市場 交易之股票(含承銷股票)、存託憑證、認購(售)權證或認股權憑證、參與 憑證、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及基金受益憑證、基金股份、投資單位(含 指數股票型基金(ETF)、反向型 ETF、商品 ETF 及槓桿型 ETF),以及經金管 會核准或申報生效得募集及銷售之外國基金管理機構所發行或經理之基金受 益憑證、基金股份或投資單位;符合金管會規定之信用評等,由國家及地區 或機構所保證或發行之債券(含公債、公司債、可轉換公司債、可交換公司 債、金融資產證券化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 券)。3、原則上,本基金自成立日起六個月後,投資於國內外股票、承銷股票、興櫃股 票及存託憑證之總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七十(含);且投資於中 華民國、香港地區及大陸地區所發行或經理之有價證券,及上述國家或地區之 政府或企業所發行而於美國證券集中交易市場及美國店頭市場(NASDAQ)交易 之有價證券總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