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確保基金之安全,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
之安定為目標。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將本基金投資於前述( 八) 所列標的,
並依下列規範進行投資:
( 1)原則上,本基金自成立日起屆滿六個月後,投資於股票(含承銷股票及存託憑證)、
基金受益憑證(含指數股票型基金(ETF)及反向型ETF之受益憑證) 、不動產投資
信託基金受益證券(REITs)及債券(包含其他固定收益證券)之總金額應達本基金淨
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以上;投資於前開任一資產種類之總金額不得高於本基金
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含);投資於外國有價證券之總金額不得低於本基金
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含); 投資所在國或地區之國家主權評等未達下列信
用評等機構評定等級者,投資該國或地區之政府債券及其他債券總金額, 不得超
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三十; 本基金投資策略詳如下列【(十)投資策略
及特色】 。
( 2) 投資於印度之有價證券總金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含),
前述「印度之有價證券」係指於印度證券交易市場交易之有價證券、以投資印度
為主的基金受益憑證(含指數股票型基金(ETF)及反向型ETF之受益憑證)、由印
度政府或機構所保證或發行之債券或由印度以外之國家或機構所保證或發行而於
印度發行或交易之債券;以及受惠印度經濟發展,與印度貿易往來密切之「印度
相關國家」政府或機構所保證或發行之債券。惟投資於「印度相關國家」債券之
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三十,且單一印度相關國家之投資總
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本基金所稱「印度相關國家」係指:中國、美國、德國、香港、印尼、南韓、馬
來西亞與新加坡等國。
「印度相關國家」之定義係參考印度工商部2017/4-2018/1之統計,與印度經貿往
來密切之主要雙邊貿易國,且該國股債市具有相當程度規模的市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