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確保基金之安全,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
益之安定為目標。經理公司應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將本基金投資於前述
一、 (八)之有價證券。並依下列規範進行投資:
1. 原則上,本基金自成立日起六個月後,投資於國內外之股票(含承銷股票、特
別股及存託憑證)、債券(含其他固定收益證券)、基金受益憑證(含指數股票型
基金(ETF)及商品 ETF)、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及經金管會核准得投資
項目之資產等任一資產種類之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
十(含);投資於外國有價證券之總額不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
(含)。
2. 投資所在國或地區之國家主權評等未達下述所列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等級者,
投資該國家或地區之政府債券及其他債券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
值之百分之三十。
3. 本基金得投資高收益債券,惟投資高收益債券之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
產價值之百分之三十(含)。本基金原持有之債券,日後若因信用評等調升,致
使該債券不符合本款「高收益債券」定義時,則該債券不計入前述「高收益
債券」百分之三十之範圍。所謂「高收益債券」係指下列債券,惟如債券發
生信用評等不一致者,若任一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為投資級債券者,該債券即
非屬高收益債券。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前述「高收益債券」之規定時,
從其規定。
(1) 中央政府債券:發行國家主權評等未達下述所列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等級。
(2) 第(1)點以外之債券:該債券之債務發行評等未達下述所列信用評等等級或
未經信用評等機構評等。但轉換公司債、未經信用評等機構評等之債券,
其債券保證人之長期債務信用評等符合下述所列信用評等機構評定達一
定等級以上或其屬具優先受償順位債券且債券發行人之長期債務信用評
等符合下述所列信用評等機構評定達一定等級以上者,不在此限。
(3) 金融資產證券化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
(REATs):該受益證券或基礎證券之債務發行評等未達下述所列信用評等
機構評定等級或未經信用評等機構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