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確保基金之安全,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之安定為目標。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依下列規定將本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及外國之有價證券:
(一) 本基金投資之標的及範圍:
1.中華民國之上市、上櫃股票、承銷股票、基金受益憑證、台灣存託憑證、政府公債、公司債(含次順位公司債)、可轉換公司債、交換公司債、附認股權公司債、金融債券、國際金融組織債券、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公開招募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募集之封閉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
2. 外國之有價證券包括:
(1)香港、新加坡、大陸地區、美國等國證券集中交易市場(及美國店頭市場NASDAQ)交易之股票(含承銷股票)、存託憑證、基金受益憑證、基金股份、投資單位(包括放空型ETF(Exchange Traded Fund)及商品ETF);
(2)符合金管會規定之信用評等等級,由國家或機構所保證或發行,於上述國家交易之債券;
(3)經金管會依境外基金管理辦法核准得於中華民國境內募集及銷售之外國基金管理機構所發行或經理之受益憑證、基金股份或投資單位;
(4)本基金投資之外國有價證券應符合金管會之限制或禁止規定,如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依修正後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