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確保基金之安全,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
益之安定,以達到投資總回報為目標。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將本基金投
資於前述(八)所列標的,並依下列規範進行投資:
(1)原則上,本基金自成立日起屆滿三個月(含)後,整體資產組合之加權平均存
續期間應在一年以上(含),惟因本基金有約定到期日,且為符合投資策略所
需,故於基金到期日前之三年內,不受前述之限制。本基金於成立日起六個月
後:
A. 投資於外國有價證券之總金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
B. 投資於主權債券之總金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前述
「主權債券」包括主權債與類主權債,前者為各主權政府所發行之債券,
後者包括:
(a) 該債券之發行人、發行人之母公司或集團母公司為政府持有或控制超過
50%之公司或機構;
(b) 該債券為政府所保證或由政府特許設立之公司或機構(Government
sponsored enterprises)所發行;或
(c) 依彭博巴克萊新興市場美元總和總報酬指數(Bloomberg Barclays EM
USD Aggregate Total Return Index),該債券分類屬於「政府相關
(Government-Related)」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