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確保基金之安全,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
資利得及維持收益之安定為目標。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4-
將本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內及境外之有價證券。並依下列規範
進行投資:
(1)本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之有價證券為中華民國境內之上市或上
櫃公司股票(含承銷股票及特別股)、基金受益憑證(含指數股票
型基金、期貨信託事業對不特定人募集之期貨信託基金、槓桿
型 ETF、反向型 ETF 及商品 ETF)、認購(售)權證、認股權憑證、
台灣存託憑證、政府公債、公司債(含無擔保公司債、次順位公
司債、承銷中之公司債)、轉換公司債(含承銷中轉換公司債)、
附認股權公司債、交換公司債、金融債券(含次順位金融債券)、
經金管會核准於我國境內募集發行之國際金融組織債券、依金
融資產證券化條例公開招募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及依不
動產證券化條例募集之封閉型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或不動
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