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確保基金之安全,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之安定為目標。
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將本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及外國之有價證券。經理公司並應依下列規範進行投資:
(1)本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之有價證券為中華民國境內之政府公債、公司債(含無擔保公司債、次順位公司債)、金融債券(含次順位金融債券)、承銷中之公司債、經金管會核准於我國境內募集發行之國際金融組織債券及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公開招募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募集之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2)本基金投資之外國有價證券,為在美洲(美國、加拿大、巴西、墨西哥、哥倫比亞、祕魯、烏拉圭、阿根廷、智利等)、歐洲(英國、法國、荷蘭、德國、盧森堡、愛爾蘭、義大利、瑞士、丹麥、西班牙、奧地利、瑞典、芬蘭、挪威、希臘、比利時、捷克、波蘭、土耳其、俄羅斯、匈牙利、羅馬尼亞等)、亞洲(日本、南韓、新加坡、香港、馬來西亞、印尼、泰國、菲律賓、中國大陸地區等)、非洲(南非、埃及、尚比亞、迦納等)、大洋洲(澳洲、紐西蘭等)等國家或地區內進行交易,並由國家或機構所保證或發行之債券(含政府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金融資產證券化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符合美國Rule144A規定之債券及具有相當於債券性質之有價證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