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確保基金之安全,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之安定為目標。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將本基金投資於前項所列示之有價證券,並依下列規範進行投資:
(一)原則上,本基金自成立日起六個月後,投資於以投資國內為限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反向型ETF及槓桿型ETF之總金額應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且投資於子基金之總金額應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
(二)本基金自成立日起三個營業日後,至少應投資於五個以上子基金,且每個子基金最高投資上限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三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