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則上,本基金自成立日起六個月之後,應符合下列投資比例限制: (1) 投資於國內外之上市或上櫃及興櫃股票、承銷股票、存託憑證 之總金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含); (2) 本基金投資於國內與所列國家或地區交易之「醫療保健生物科 技」股票總金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 (含); (3) 本基金之股票投資以從事或轉投資於生物科技、生物工程、醫療科 技製藥、醫療保健、醫療設備、基因工程、零售銷售等重要醫療保 健及生物科技事業為主要業務之相關國內及外國公司所發行之上 市、上櫃及興櫃股票為主。且投資於前述所稱「轉投資」該等業 務之公司比例不超過前款所定比例之百分之三十。 前述所稱「轉投資」,係指所轉投資生物科技、生物工程、醫療科技 製藥、醫療保健、醫療設備、基因工程、零售銷售等重要醫療保健 及生物科技事業佔該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以上(含)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