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確保基金之安全,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之安定為目標。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將本基金投資於第壹、八之有價證券,並依下列規範進行投資:
1. 原則上,本基金自成立日起六個月後:
(1) 投資於外國有價證券之總額,不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含);投資國內外不動產證券化商品之總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含);投資高收益債券之總額不得超過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三十;除投資於前述高收益債券外,本基金所投資債券之信用評等應符合下述所列信用評等等級以上。
(2) 所謂「高收益債券」,係指下列債券,惟如債券發生信用評等不一致者,若任一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為投資級債券者,該債券即非屬高收益債券。
(3) 前述所稱之「不動產證券化商品」,係指下列有價證券:
(1) 本國不動產證券化商品,包括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核准募集之封閉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及其他經金管會核准之不動產證券化商品。
(2) 外國不動產證券化商品,包括不動產投資信託普通股(REIT Common Equity)、不動產投資信託特別股(REIT Preferred Equity)、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REATs)、住宅不動產抵押證券(MBS)、商用不動產抵押證券(CMBS)。對於部分國家尚未將不動產證券化之相關有價證券予以命名者,本基金將以NAREIT(National Association of Real Estate Investment Trust)之歸類為依據,若NAREIT 將其歸類等同REITs 之不動產證券化之有價證券,本基金將投資於該等不動產證券化之相關有價證券。
2. 但依經理公司之專業判斷,在特殊情形下,為分散風險、確保基金安全之目的,得不受前款投資比例之限制。所謂特殊情形,係指本基金信託契約終止前一個月,或投資金額占本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二十以上之任一國家或地區有境內發生政治性與經濟性重大且非預期之事件(如政變、戰爭、能源危機、恐怖攻擊,天災等)、國內外金融市場(股市、債市與匯市)暫停交易、法令政策變更、不可抗力情事,有影響該國經濟發展及金融市場安定之虞等情形、實施外匯管制或其單日兌美元匯率漲幅或跌幅達百分之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