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確保基金之安全,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之安定為目標。
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將本基金投資於前述(八)所列之子基金。本基金至少應投資於五個以上子基金,且每個子基金最高投資上限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三十。並依下列規定投資:
1.本基金自成立日起四個月後,投資於子基金之總金額應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投資於境外基金及外國指數股票型基金(ETF)之總金額,每季平均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三十五(含本數) ,亦不得高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九十五(含本數);投資於股票型子基金之總金額,每季平均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含本數),亦不得高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含本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