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確保基金之安全,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之安定為目標。以誠信原則及業經營方式,將本基金投資於下列所列示之有價證券:
(1)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在國內募集發行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以下簡稱”本國子基金)、經金管會核准或申報生效得募集及銷售之境外基金,及於外國證券集中交易市場、美國店頭市場(NASDAQ)、英國另類投資市場(AIM)、日本店頭市場(JASDAQ)、韓國店頭市場(KOSDAQ)及其他經金管會核准之店頭市場交易之受益憑證、基金股份或投資單位(以下簡稱”外國子基金”),且不得投資於其他組合型基金及私募基金。
(2)原則上,本基金自成立日起屆滿三個月後,投資於本國及外國子基金之總金額應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含);且自成立日起屆滿六個月後,投資於國內資產之總金額(含流動資產)每會計年度平均應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含),投資於外國子基金之總金額每會計年度平均應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五十(含),而投資於美洲、歐洲及亞洲等三地區,各投資地區之子基金投資比例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三,但上述投資地區發生下述特殊情況,迄恢復正常後一個月止,依經理公司之專業判斷,為分散風險,確保基金安全之目的,得不受上述比例之限制。
(3)前款所指「特殊情況」之考量,應包括經理公司針對以下因素之專業判斷:
a.本基金信託契約終止前一個月。
b.前述子基金之基金註冊地同時有三地以上或主要基金註冊地(即本基金投資達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三十以上之基金註冊地)發生政治、經濟或社會情勢之重大變動(如罷工、暴動、戰爭、石油危機、外匯管制等)、法令政策變更或有不可抗力情事者。
2.本基金至少應投資於五個以上子基金,且每個子基金最高投資上限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三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