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則上,本基金自成立日起六個月之後,應符合下列投資比例限制:(1)投資於國內外之上市或上櫃及興櫃股票、承銷股票、存託憑證之總金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含);(2)本基金投資於國內與所列國家或地區交易之「醫療保健生物科技」股票總金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含);(3)本基金之股票投資以從事或轉投資於生物科技、生物工程、醫療科技製藥、醫療保健、醫療設備、基因工程、零售銷售等重要醫療保健及生物科技事業為主要業務之相關國內及外國公司所發行之上市、上櫃及興櫃股票為主。且投資於前述所稱「轉投資」該等業務之公司比例不超過前款所定比例之百分之三十。前述所稱「轉投資」,係指所轉投資生物科技、生物工程、醫療科技製藥、醫療保健、醫療設備、基因工程、零售銷售等重要醫療保健及生物科技事業佔該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以上(含)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