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內之上市上櫃股票(含承銷股票)、存託憑證、基金受益憑證(含 指數股票型基金)、政府債券、公司債(含無擔保公司債、次順位公司債、可轉換公司 債、交換公司債、附認股權公司債、承銷中之公司債)、金融債券(含次順位金融債券)、 認購(售)權證、認股權憑證、期貨信託事業對不特定人募集之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 證、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公開招募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依不動產證券化條 例募集之封閉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及經金管 會核准於國內募集發行之國際金融組織債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