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確保基金之安全,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之安 定為目標。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將本基金投資於國內及外國有價證券,並依下述規範進行投資:
(一) 本基金投資於國內之有價證券包括 :
中華民國境內外幣計價之政府公債、公司債(含無擔保公司債、次順位公司債、承銷中公司債)、可轉換公司債、金融債券(含次順位金融債券)、經金管會核准於國內募集發行之國外金融組織債券、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公開招募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募集之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及基金受益憑證(含指數股票型基金,ETF)。
(二) 本基金投資於外國之有價證券包括:
1. 主要為香港、泰國、韓國、日本、新加坡、澳洲、馬來西亞、大陸及美國等國或地區證券集中交易市場與美國店頭市場( NASDAQ )及其他經金管會核准之國家或地區之店頭市場交易之股票(含承銷股票)、存託憑證(Depositary Receipts)、認購(售)權證或認股權憑證(Warrants)、基金受益憑證、基金股份、投資單位(包括放空型ETF、商品ETF及槓桿型ETF);
2. 經金管會核准或申報生效得募集及銷售之外國基金管理機構所發行或經理之受益憑證、基金股份或投資單位;
3. 符合下列金管會規定之任一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等級以上,而由國家或機構所保證或發行之債券,含政府公債、公司債(含次順位公司債、無擔保公司債)、可轉換公司債、金融債券(含次順位金融債券)、不動產證券化商品、金融資產證券化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