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確保基金之安全,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之安定為目標。
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將本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及外國之有價證券。並依下列規範進行投資:
1. 本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內之上市及上櫃股票、承銷股票、基金受益憑證(含指數股票型基金、期貨信託事業對不特定人募集之期貨信託基金)、存託憑證、政府公債、公司債(次順位公司債)、可轉換公司債、可交換公司債、附認股權公司債、無擔保公司債、認購(售)權證、認股權憑證、金融債券(含次順位金融債券)、國際金融組織債券、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公開招募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募集之封閉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及經金管會核准有價證券上市或上櫃契約之興櫃股票。
2.本基金投資於大陸地區或香港地區證券交易所,或以在大陸地區、香港地區企業所發行而於美國、英國、日本、新加坡、澳洲證券交易所及前述國家經金管會核准之店頭市場交易之股票(含承銷股票)、存託憑證(Depositary Receipts)、認購(售)權證、認股權憑證(Warrants)、基金受益憑證、基金股份、投資單位(包括放空型ETF 及商品ETF),或經金管會核准或申報生效依境外基金管理辦法得於中華民國境內募集及銷售之外國基金管理機構所發行或經理之受益憑證、基金股份、投資單位或符合金管會規定之信用評等等級,於上述投資所在國或地區交易並由國家或機構所保證或發行之債券(含金融資產證券化商品及不動產證券化商品),並應符合金管會之限制或禁止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