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確保基金之安全,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之安定為目標。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將各子基金投資於前項八所列之有價證券,並依下列規範進行投資:
(一)原則上該基金自成立日起三個月後,基金資產組合之加權平均存續期間為一年以上,三年以下。
(二)原則上該基金自成立日起六個月後,投資於新興市場或設立登記於新興市場之機構或公司所保證或發行之債券總金額,不得低於該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含)。
(三)經理公司應於成立日起六個月後,每季度(每年一月、四月、七月、十月)第一個營業日,檢視前一個營業日該基金所持債券是否符合(二)之定義,如因成分國家或地區調整,應於檢視後三個月內採取適當處置,以符合(二)之比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