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確保基金之安全,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將本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之上市或上櫃股票、承銷股票、台灣存託憑證、指數股票型基金、可轉換公司債、可交換公司債及進行指數股票型基金之實物申購買回。依下列規範進行投資:
(一)本基金採取股票指數化核心策略,搭配合成指數化衛星策略,以追蹤標的指數每日表現為本基金投資組合管理之主要目標。
(二)股票指數化核心策略:原則上投資組合儘可能複製標的指數成分股權重,運用效率最佳化方式建構股票投資組合,以追求貼近標的指數之績效表現。由於效率最佳化的指數複製策略方式,不同於選取且複製全部指數成分股權重的完全複製法,乃自所有指數成分股中選取部份而非全部成分股,藉由量化篩選機制以及量化風險控管的流程,建構投資組合。
(三)合成指數化衛星策略:本基金以持有成分股票組成的股票指數化核心策略為主,但取得成分股票的方式除了直接買進股票外,亦可透過其他相關金融工具(如期貨、選擇權、指數股票型基金、可轉換公司債或可交換公司債等)間接持有等比例成分股。當期貨、選擇權、指數股票型基金、可轉換公司債或可交換公司債等其他相關金融工具出現相對便宜價格時買進,間接持有等比例成分股或申請轉換成等值之成分股,此可維持追蹤指數的目的及改善成分股流動性問題。因此,本基金運用股票、指數股票型基金、期貨、選擇權以及貨幣市場工具合成貼近標的指數之績效表現的投資組合。
(四)本基金自成立日後第十個營業日追蹤標的指數。
(五)本基金投資於可轉換公司債及可交換公司債之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二十(含)。
(六)本基金自成立日起屆滿六個月後,投資於上市股票之總金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七十(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