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確保基金之安全,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之安定為目標。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將本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及外國有價證券。並依下列規範進行投資:
1.本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之上市與上櫃之股票(含承銷股票)、基金受益憑證(含指數股票型基金,Exchange Traded Fund)、存託憑證、公債、公司債(含次順位公司債)、可轉換公司債、附認購權公司債、交換公司債、無擔保公司債、金融債券(含次順位金融債券)、國際金融組織債券、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募集之封閉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
2.本基金投資之外國有價證券為:
(1)於中國大陸、印度、印尼、巴西及俄羅斯之國家或地區之證券交易所、前述國家或地區經金管會核准之店頭市場交易,及前述國家或地區企業所發行而於亞洲(不含日本)、大洋洲、歐洲及美國證券交易所、經金管會核准之店頭市場交易之股票(含承銷股票)、基金受益憑證(含指數股票型基金Exchange Traded Fund )、基金股份、投資單位、存託憑證(Depositary Receipts);
(2)經金管會核准或生效得於中華民國境內募集及銷售之外國基金管理機構所經理或發行之基金受益憑證、基金股份、投資單位,且前開基金受益憑證、基金股份、投資單位為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五十以上投資於中國大陸、印度、印尼、巴西及俄羅斯之國家或地區之有價證券者為限;
(3)符合金管會所定信用評等等級,由中國大陸、印度、印尼、巴西及俄羅斯之國家或機構所保證或發行之債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