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確保基金之安全,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之安定為目標。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將本基金投資於前項八所列之有價證券。原則上,本基金自成立日起屆滿六個月後,投資於本國及外國子基金之總金額應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含),投資於股票型子基金或債券型子基金之總金額,每季平均各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且投資於新興市場國家之子基金之總金額應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含)。
本基金至少應投資於五個以上子基金,且每個子基金最高投資上限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三十。前述「新興市場國家之子基金」係指符合下列任一條件之子基金:
1.基金名稱含有「新興市場」、「開發中市場」、「拉丁美洲」、「新興歐洲」、「新興亞洲」或含有 MSCI Emerging Markets Index之任一成份國家。
2.依該子基金之公開說明書規定,該子基金投資於MSCI Emerging Markets Index、JP Morgan Emerging Markets Bond Index、JP Morgan Corporate Emerging Bond Index及JP Morgan GBI-EM Global Index成份國家之有價證券總額應達該子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五十(含)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