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確保基金之安全,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之安定為目標。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將本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內及外國之有價證券,並依下列規範進行投資:
(一)本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之有價證券為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內之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承銷股票、基金受益憑證[包括指數股票型基金(ETF)]、台灣存託憑證、政府公債、公司債(含次順位公司債)、可轉換公司債、交換公司債、附認股權公司債、金融債券(含次順位金融債券)、經金管會核准於我國境內募集發行之國際金融組織債券、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公開招募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經原財政部或金管會核准募集之封閉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
(二)本基金投資於外國之有價證券為美國、大陸地區、香港之集中交易市場及前述國家經金管會核准之店頭市場交易之股票(含承銷股票)、指數股票型基金(ETF)、受益憑證、基金股份、投資單位、存託憑證或或符合金管會規定之信用評等,由國家及地區或機構所保證或發行,於上述國家及地區交易之債券(含公債、公司債、金融資產或不動產證券化之證券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