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之投資政策,是透過主要投資於在印度經營及╱或註冊的公司之 股票及股票相關證券(包括上市優先股、上市可換股無擔保貸款債券、 上市權證及其他類似證券)及把握巴基斯坦、孟加拉、斯里蘭卡、不 丹、尼泊爾及馬爾代夫之精選投資機遇,以實現投資目標。基金亦可 投資於印度公司在國際證券交易所上市之證券及代表印度公司證券之 存託憑證。 基金將主要投資於註冊辦事處位於印度及╱或在印度開展其大部分經 濟活動(若為UCITS及其他UCI,則專門投資於印度)的公司。基金有 權將其淨資產的最多10%投資於在上述投資範圍以外地區經營或註冊 的公司。 在遵守投資限制一節所述限制之前提下,基金將能夠:使用指數期貨 及╱或現金,對沖方向性風險;持有債券及可轉讓證券的權證;使用 期權及期貨;訂立投資組合掉期交易;使用遠期貨幣合約;以及輔助 持有流動資產。 使用金融衍生工具(包括期權、期貨、投資組合掉期交易、遠期貨幣合 約)僅限於對沖及有效投資組合管理的目的。有效投資組合管理用於降 低基金風險或成本。為有效投資組合管理而使用此等工具的上限最高 為任何投資淨資產的20%,且可能有大量時間根本不使用金融衍生工 具以有效投資組合管理。 不會為實現基金的投資目標或出於投資目的而廣泛或主要使用金融衍 生工具。亦不會為向基金的投資組合引入槓桿比率而使用金融衍生工 具。 本公司已向證監會承諾,在未事先取得證監會批准的情況下,基金將 不會出於對沖或有效投資組合管理以外的任何目的使用金融衍生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