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確保基金之安全,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之安定為目標。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將本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及外國有價證券。並依下列規範進行投資:
1.本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之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含承銷股票)、基金受益憑證(含指數股票型基金)、台灣存託憑證、政府公債、公司債(含次順位公司債、無擔保公司債)、附認股權公司債、可轉換公司債、金融債券(含次順位金融債券)、經金管會核准於國內募集發行之國際金融組織債券、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公開招募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募集之封閉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
2.本基金投資下列外國有價證券:
(1)美國、加拿大、英國、法國、德國、義大利、愛爾蘭、盧森堡、比利時、瑞典、挪威、丹麥、芬蘭、希臘、荷蘭、西班牙、葡萄牙、瑞士、奧地利、捷克、匈牙利、波蘭、俄羅斯、日本、韓國、香港、新加坡、泰國、菲律賓、印度、巴基斯坦、印尼、馬來西亞、越南、土耳其、以色列、澳大利亞、紐西蘭、墨西哥、巴西、阿根廷、智利、秘魯、哥倫比亞、委內瑞拉、摩洛哥、埃及、南非、約旦、大陸地區、阿拉伯聯合大公國、沙烏地阿拉伯、科威特、卡達、巴林、阿曼、黎巴嫩、斯里蘭卡、哈薩克、突尼西亞等國或地區之證券交易所及上述國家或地區經金管會核准之店頭市場交易之股票(含承銷股票)、基金受益憑證、基金股份、投資單位、存託憑證、經金管會核准或生效得於中華民國境內募集及銷售之外國基金管理機構所經理或發行之受益憑證、基金股份、投資單位,或不動產證券化商品。所謂「不動產證券化商品」係指不動產投資信託普通股及不動產投資信託特別股。不動產投資信託特別股並需符合下述第(2)目所定之信用評等。
(2)符合下列任一信用評等規定,由前述國家或機構所保證或發行之債券。如因相關法令規定修正信用評等規定時,依修正後之法令規定:
A.經Standard & Poor's Corporation 評定,債務發行評等達BBB 級(含)以上。
B.經Moody's Investors Service 評定,債務發行評等達Baa2 級(含)以上。
C.經Fitch Ratings Ltd.評定,債務發行評等達BBB 級(含)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