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光店頭基金
65.06新台幣0.36(0.55%)
2025/03/10更新
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確保基金之安全,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之安定為目標。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將本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內之上市及上櫃公司股票、承銷股票、上市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公司債(包括可轉換公司債)、政府公債、金融債券及其他經財政部核准於國內募集發行之國外金融組織債券。原則上,本基金於成立六個月後﹐投資於上市、上櫃股票之總額不低於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其中投資於上櫃股票總金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的百分之六十;惟上櫃股票轉上市於上市日前所持有之該股票至處分前,仍得併入百分之六十之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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