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南永昌未來科技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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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0更新
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確保基金之安全,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之安 定為目標。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將本基金投資於前述八、之有價證券。並依下 列規範進行投資: (一)原則上,本基金自成立日起三個月後,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內之上市及上櫃公司股票 (含特別股、承銷股票)、存託憑證之總金額不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 (含);投資於未來科技股票總金額不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含)。 (二)前述所謂「未來科技股票」,係指從事通訊、資訊、半導體、關鍵性零組件、生物 工程、消費性電子、精密機械與自動化、航太、高級材料、污染防治、資源開發、 高級感測、上市及上櫃公司產業類別劃分為「電子工業」者及其他經中央目的事業 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報請行政院核定適用之重要高科技事業之上市、上櫃公司所發行之股票。 (三)但依經理公司之專業判斷,在特殊情形下,為分散風險、確保基金安全之目的,得 不受前述投資比例之限制。所謂特殊情形,係指本基金信託契約終止前一個月,或 證券交易所或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發布之發行量加權股價指數有下列情形之一: 1. 最近六個營業日(不含當日)股價指數累計漲幅或跌幅達百分之十以上(含本數)。 2. 最近三十個營業日(不含當日)股價指數累計漲幅或跌幅達百分之二十以上(含 本數)。 (四)俟前款特殊情形結束後三十個營業日內,經理公司應立即調整,以符合第(一)款之 比例限制。 (五)經理公司得以現金、存放於銀行、從事債券附買回交易或買入短期票券或其他經金 管會規定之方式保持本基金之資產,並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處理。除法令另有規定 外,上開資產存放之銀行、債券附買回交易之交易對象及短期票券發行人、保證 人、承兌人或標的物之信用評等,應符合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 一定等級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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