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新靈活入息債券基金(累積)-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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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9更新
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確保基金之安全,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之安定為 目標。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將本基金投資於前述八所列之有價證券,並依下列規範 進行投資: (一) 本基金整體資產組合之加權平均存續期間應在ㄧ年以上。但本基金成立未滿三個月或本 契約終止前一個月者,不在此限。 (二) 原則上,本基金自成立日起六個月(含)後,應符合下列投資比例之限制: 1. 投資於外國有價證券之總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含)。 2. 投資於非投資等級債券之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二十(含)。 (三) 所謂「非投資等級債券」,係指:1. 中央政府債券:發行國家主權評等未達金管會規定之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等級(詳見表一)。 2. 前目以外之債券:該債券之債務發行評等未達金管會規定之信用評等等級(詳見表一)或未 經信用評等機構評等。但轉換公司債、未經信用評等機構評等之債券,其債券保證人之長期 債務信用評等符合金管會規定之信用評等機構評定達一定等級以上(詳見表一)或其屬具優先 受償順位債券且債券發行人之長期債務信用評等符合金管會規定之信用評等機構評定達一定 等級以上者(詳見表一),不在此限。 3. 金融資產證券化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REATs):該受益 證券或基礎證券之債務發行評等未達金管會規定之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等級(詳見表一)或未經 金管會規定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 如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前述「非投資等級債券」之規定時,從其規定。本基金所持有之 非投資等級債券,係以投資當時之信用評等等級為標準,如嗣後經信用評等機構調升信用評 等等級或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前述「非投資等級債券」之規定,則不列入第(二)款所 述非投資等級債券總金額百分之二十比例之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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