鋒裕匯理創新趨勢多重資產基金-A2 累積型(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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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7更新
(一) 原則上,本基金自成立之日起屆滿六個月後: 1. 投資於國內外之股票、債券、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REITs)、 基金受益憑證及追蹤、模擬或複製指數表現之 ETF(含反向型 ETF、 商品 ETF 及槓桿型 ETF)等有價證券之總金額應達本基金淨資產價 值百分之七十(含)以上,且投資前開任一資產種類之總金額不得超 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含); 2. 投資於「創新趨勢」概念之有價證券之總金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 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含); 3. 投資於非投資等級債券之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 分之三十。 11 (二) 所謂「創新趨勢」概念之有價證券,係指在所屬產業中有著結構性或 顛覆性突破的企業,包括但不限於機器人、電動車、無人機、數位經 濟、雲端、物聯網、虛擬實境、未來通訊、先進材料、流程改善、3D 列印、太空商機、人工智慧、醫療科技有關產業之公司所發行之有價 證券。 (三) 但依經理公司之專業判斷,在特殊情形下,為分散風險、確保基金安 全之目的,得不受前述投資比例之限制。所謂特殊情形,係指: 1. 本基金信託契約終止前一個月; 2. 任一或合計投資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二十(含)以上之投資所 在國或地區證券交易所或店頭市場所發布之股價指數最近六個營 業日(不含當日)股價指數累計漲幅或跌幅達百分之十以上(含本 數); 3. 任一或合計投資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二十(含)以上之投資所 在國或地區證券交易所或店頭市場所發布之股價指數最近三十個 營業日(不含當日)股價指數累計漲幅或跌幅達百分之二十以上(含 本數); 4. 任一或合計投資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二十(含)以上之投資 所在國或地區發生政治、經濟或社會情勢之重大變動、法令政策變 更或有不可抗力情事,致有影響該國或區域經濟發展及金融市場安 定之虞等情形; 5. 任一或合計投資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二十(含)以上之投資 所在國或地區或中華民國因實施外匯管制導致無法匯出者; 6. 任一或合計投資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二十(含)以上之投資 所在國或地區發生該國貨幣單日兌美元匯率跌幅達百分之五者; (四) 俟前款特殊情形結束後三十個營業日內,經理公司應立即調整,以符 合第(一)款所訂投資比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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價值型 | 均衡型 | 增長型 |
學歷: Cass Business School City University-投資管理碩士;東吳大學企管碩士 經歷: 2006.12-2007.5, 群益證券研究部經理; 2004.11-2005.7, 一銀證券研究部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