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新中國政策趨勢基金(法人)-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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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9更新
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確保基金之安全,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之安定為目標。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將本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及外國之有價證券。並依下列規範進行投資: (一) 原則上,本基金於成立日起六個月後,投資於國內外股票及存託憑證之總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含);且投資於中國大陸及香港之台新中國政策趨勢基金公開說明書 公司所發行而於美國、香港、大陸地區所掛牌或發行之上市或上櫃股票、承銷股票、存託憑證總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含)。 (二) 但依經理公司之專業判斷,在特殊情形下,為分散風險、確保基金安全之目的,得不受前述投資比例之限制。所謂特殊情形,係指: 1. 本基金信託契約終止前一個月,或 2. 任一或合計投資比重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二十(含)以上之投資國家或地區發生下列任一情形時: (1) 政治性與經濟性重大且非預期之事件(如政變、戰爭、石油危機、恐怖攻擊及天災等),造成該國金融市場暫停交易,或法令或稅制政策變更或不可抗力情事,有影響該國或區域之經濟發展及金融市場安定之虞等情形者; (2) 施行外匯管制導致無法匯出入,或其貨幣單日對美元匯率漲幅或跌幅達百分之五(含)或連續三個交易日對美元匯率累計漲幅或跌幅達百分之八(含)以上者; (3) 證券交易所或店頭市場發布之發行量加權股價指數有下列情形之一:A.最近六個營業日(不含當日)股價指數累計漲幅或跌幅達百分之十以上(含本數)。B.最近三十個營業日(不含當日)股價指數累計漲幅或跌幅達百分之二十以上(含本數)。 (三) 俟前款特殊情形結束後三十個營業日內,經理公司應立即調整,以符合第(一)款之比例限制。 (四) 經理公司得以現金、存放於銀行、從事債券附買回交易或買入短期票券或其他經金管會規定之方式保持本基金之資產,並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處理。上開資產存放之銀行、債券附買回交易交易對象及短期票券發行人、保證人、承兌人或標的物之信用評等,應符合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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價值型 | 均衡型 | 增長型 |
學歷:國立中山大學財務管理學系 經歷:(2010/122011/05) 台新投信基金經理人 (2010/032010/12) 台新投信研究員 (2008/072010/03) 富鼎投信基金經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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