兆豐台灣先進通訊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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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0更新
(一)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確保基金之安全,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之安定為目標。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將本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內之有價證券,並 依下列規範進行投資: 1.本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內之上市上櫃股票(含承銷股票)、興櫃股票、存託憑證、證 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含指數股票型基金(ETF)、反向型ETF及槓桿型ETF)、期貨 信託事業對不特定人募集之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認購(售)權證、認股權憑證、政 府債券、公司債(含次順位公司債、無擔保公司債、轉換公司債、交換公司債、附認 股權公司債、承銷中之公司債)、金融債券(含次順位金融債券)、經金管會核准於我 國境內募集發行之國際金融組織債券、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公開招募之受益證券或 資產基礎證券、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核准募集之封閉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 及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投資之有價證券應符合金管會之限制或禁止規定,如有 相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訂者,從其規定。前述所稱「興櫃股票」僅限於經臺灣證券交 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或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同意上市或上櫃者。 2.原則上,本基金自成立日起三個月後,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內之上市、櫃股票(含承銷 股票)及存託憑證之總金額不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含);投資於先 進通訊科技相關產業股票之總金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含); 3.前述所謂「先進通訊科技相關產業股票」之定義係指,因應下一代移動通訊技術與基 礎建設及物聯網發展需求,能夠參與未來移動通訊技術發展的相關產業之上市、上櫃 公司所發行之股票,包括: (1)基礎建設(如設備、硬體(光電業、電子零組件、電腦及周邊設備業)、半導體產品 與設備等)產業; (2)物聯網設備(如通訊設備(如WI-FI設備、藍芽裝置、GPS、手機及其他相關零組件 等)、儲存設備(如固態儲存、磁碟陣列、雲端存取及其他相關晶片與零組件等) 等)和資料中心設備(如伺服器、電源管理系統、網路系統等相關裝置與設備)等 企業; (3)應用服務商(如OS系統軟體、資訊安全專用軟體、資料庫服務、大數據服務、自動 化服務、雲端平台、電子商務平台、社交互動平台、獨立軟體開發商、嵌入式軟體 商、系統整合商、軟體、服務和平台營運商等企業)。 (4)其他包括資訊服務業、電子通路業、其他電子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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