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大富櫃50ETF連結基金-新台幣B類型配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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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1更新
(一)經理公司應確保基金之安全,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之安定為 目標。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將各子基金投資於公開說明書【基金概況】 之「壹、基金簡介」/八、投資地區及標的」之有價證券,並依下列規範進行投 資: 1.各子基金投資以連結主基金績效表現為目標。為達成前述操作目的,各子基 金應自成立日起十五個營業日內,投資於主基金受益憑證總金額應達各子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九十以上(含)。前列投資於主基金之比例限制如因有 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從其規定。2.但依經理公司之專業判斷,在特殊情形下,為分散風險、確保基金安全之目 的,得不受前述投資比例之限制。所謂特殊情形,係指: (1)各子基金信託契約終止前一個月;或 (2)投資地區發生政治性與經濟性重大且非預期之事件(如政變、戰爭、能源 危機、恐怖攻擊或天災等)、國內外金融市場(股市、債市或匯市)暫停交易、 法令政策變更(如實施外匯管制、縮小單日跌停幅度等)、不可抗力之情事, 致影響該國或區域經濟發展及金融市場安定之虞等情形;或 (3)證券交易所或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發布之發行量加權股價指數有下列情形 之一:A.最近六個營業日(不含當日)股價指數累計漲幅或跌幅達百分之十以上 (含本數)。 B.最近三十個營業日(不含當日)股價指數累計漲幅或跌幅達百分之二十以 上(含本數)。 3.俟前款特殊情形結束後三十個營業日內,經理公司應立即調整,以符合第 1 款之比例限制。(二)經理公司得以現金、存放於銀行、從事債券附買回交易或買入短期票券或其他 經金管會規定之方式保持各子基金之資產,並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處理。上開資產存放之銀行、債券附買回交易交易對象及短期票券發行人、保證人、承兌人 或標的物之信用評等,應符合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者。(三)經理公司運用各子基金為上市或上櫃有價證券投資,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委 託證券經紀商,在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為現款現貨交易,並指示 基金保管機構辦理交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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