匯豐中國動力基金(人民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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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4更新
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確保基金之安全,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之安定為目標。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將本基金投資於下列中華民國及外國有價證券: 1.本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之有價證券為中華民國境內之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承銷股票、基金受益憑證(含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台灣存託憑證、公債、公司債(含次順位公司債)、可轉換公司債、附認股權公司債、金融債券(含次順位金融債券)、國際金融組織債券、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公開招募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募集之封閉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 2.本基金投資於中國大陸或香港地區證券交易所,或中國大陸或香港地區企業所發行而於美國證券交易所及美國店頭市場(NASDAQ)交易之股票(含承銷股票)、基金受益憑證(含指數股票型基金)、基金股份、投資單位、存託憑證、不動產證券化商品,或經金管會核准或申報生效得於中華民國境內募集及銷售之受益憑證、基金股份、投資單位,或符合下列任一信用評等規定,由中國大陸或香港之國家或機構所保證或發行之債券(含金融資產證券化商品及不動產證券化商品),如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信用評等時,從其規定: A.經Standard & Poor's Corporation評定,債務發行評等達BBB級(含)以上。 B.經Moody's Investors Service 評定,債務發行評等達Baa2 級(含)以上。 C.經Fitch Ratings Ltd.評定,債務發行評等達BBB 級(含)以上。 3.經理公司並應依下列規範進行投資: 原則上,本基金自成立日起屆滿六個月後,投資於國內外之股票、承銷股票及存託憑證總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含),投資由大陸地區政府或公司所發行或經理而於中國大陸或香港地區交易之有價證券總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含)。前述由大陸地區政府或公司所發行或經理而於香港地區交易之有價證券包括香港證券交易所上市之中國企業H 股、中資紅籌股公司以及恆生指數公司所編製恆生中國內地綜合指數成分股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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