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基金自成立之日起六個月內,投資于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承銷股票,存託憑證(含NVDR),不動產投資信託普通股之總額不低於本基金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含),投資于外國有價證券不低於百分之六十(含),且投資于亞洲及大洋洲意外不低於百分之七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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