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股:台微體(4152)延長現增參與美國存託憑證募集期間三個月獲金管會核准

公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同意備查本公司延長現金增資發行新股參與美國存託憑證募集期間三個月

1.事實發生日:107/04/13

2.公司名稱:台灣微脂體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無

5.發生緣由:本公司現金增資發行新股參與美國存託憑證案,業經金融監督

管理委員會於民國107年1月5日金管證發字第1060049988號函核准在案。

另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11條規定,本公司自金融監督

管理委員會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三個月內應募足並收足現金款項。

為增加訂價時機之彈性,故向金管會申請延長募集期間,業經107年4月13

日金管證發字第1070308665號函同意備查延長本公司現金增資募集期間三

個月。

6.因應措施:增資相關日期及事宜,將遵循相關法令辦理。

7.其他應敘明事項:

(1)承諾書

台灣微脂體股份有限公司申報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新股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

證乙案,業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7年1月5日金管證發字第1060049988

號函申報生效在案,俟後申請調整發行股數下限,亦業經金融監督管理委

員會107年3月9日金管證發字第1070306390號函核准。

本公司有鑑於近期國內資本市場行情變化不定,並考量整體營運及資金需

求情形,為提高訂價時機之彈性,以尋求最適發行時點,進而維護股東權

益,本公司分別經106年12月7日及107年3月6日董事會決議授權董事長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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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擬展延本次籌資案之募集期間至107年7月5日。若因此募資期間延

長,致員工、原股東及認購人等權利受損,本人洪基隆願負賠償之責任。

此致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立書人:洪基隆

(2)與這些證券有關的註冊聲明已向美國聯邦證券交易委員會提交,但尚未

生效。在註冊聲明生效之前,不得出售證券,也不得接受任何購買的要約

。本公告不構成要約出售或徵求購買的要約。依美國相關法令規定,在根

據任何此類州或司法管轄區的證券法進行註冊或取得資格之前,在任何該

等要約屬違法的州或轄區內,不得出售該等證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