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法院裁定駁回投保中心提起漢唐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日 期:2018年04月13日

公司名稱:漢唐 (2404)

主 旨:法院裁定駁回投保中心提起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發言人:陳柏辰

說 明: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陳朝水、李惠文等人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庭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106年度金訴字第14號

4.事實發生日:107/04/13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1).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下稱投保中心)

以本公司董事長陳朝水、李惠文及前董事長王燕群等四人涉及證

券交易法侵占、背信等被起訴為由,依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

保護法規定,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當事人賠償本公司被挪

用之新台幣13億餘元損害。

(2).高院刑事庭於判決當事人並無起訴書所指非常規交易、特別

侵占與背信等情事後,將本附民事件移送民事庭審理,民事庭以

當事人所涉之非常規交易與特別背信、侵占罪嫌既經刑事判決無

罪確定,投保中心之起訴即為不合法,裁定駁回該中心之訴。

6.處理過程:當事人均委請律師提出答辯。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對本公司無重大影響。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

9.其他應敘明事項:

依法院判決無罪確定部份,應可認本公司資產並無被當事人挪用情

事,無當初起訴書所指金額之損害,不存在向當事人求償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