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遠傳對台灣大哥大頻譜訴訟之說明
日 期:2018年01月17日
公司名稱:遠傳 (4904)
主 旨:遠傳對台灣大哥大頻譜訴訟之說明
發言人:郎亞玲
說 明: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本公司與台灣大哥大(以下稱台灣大)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臺灣高等法院(下稱高等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105年度重上字第596號
4.事實發生日:107/01/17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台灣大自104年5月起,違約佔用由本公司在4G競標程序中
標得的頻率,本公司遂於105年7月28日起訴,請求台灣大即向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申請繳回上行1748.7-1754.9、下行1843.7-1849.9MHz頻率(下稱C4),停止使用
上行1715.1-1721.3、下行1810.1-1816.3MHz頻率(下稱C1),以及請求損害賠償。
經台北地院一審判決台灣大應繳回C4,繳回C4前不得使用C1,駁回本公司損害賠償
之請求;兩造均對一審判決表示不服,提起上訴。
6.處理過程:高等法院105年度重上字第596號案件判決:
一、台灣大應給付遠傳新臺幣(下同)765,779,233元,及其中152,583,658元部分自
民國104年9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原審判決主文第一項關於台灣大應繳回C4,繳回C4前不得使用C1部分暨假執行
廢棄。
三、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台灣大負擔二分之一,餘由遠傳負擔。
四、本判決命台灣大給付部分,於遠傳以255,260,000元或等值之遠東國際商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為台哥大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台哥大如以
765,779,233元為遠傳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五、遠傳其餘上訴及假執行聲請駁回。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本案對本公司暫不會造成重大影響。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待收到法院判決書後再行研議。
9.其他應敘明事項:因2G服務業於106年6月30日屆期終止,台灣大依法不得再使用C4
,本公司已自106年7月1日起,將C4提供為4G業務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