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驛-KY違反證交法,遭處為行為之負責人罰鍰24萬元

處富驛酒店集團有限公司負責人罰鍰案

一、裁罰時間:106年8月16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富驛酒店集團有限公司負責人侯○○君。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165條之1準用第36條第1項第2款規定。

四、違反之事實理由:富驛酒店集團有限公司未依證券交易法第165條之1準用第36條第1項第2款規定,於106年第2季終了後45日內(106年8月14日前)公告申報經會計師核閱及提報董事會之106年第2季財務報告。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4款及第179條第2項規定,就富驛酒店集團有限公司之違規行為,處為行為之負責人罰鍰新臺幣24萬元。(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