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唐:高院就陳朝水、李惠文、潘麗雲違反證交法等案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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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04)漢唐-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金上重訴字第40號案件宣判。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陳朝水、李惠文、潘麗雲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庭土股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104年度金上重訴字第40號
4.事實發生日:106/07/25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臺灣高等法院就當事人違反證券交易法等乙案宣判。
6.處理過程:當事人將委請律師研議與處理上訴事宜。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本公司目前營運及財務一切正常,不受該項判決影響。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
9.其他應敘明事項:當事人因未收到判決書,無法得知二審法院判決(陳朝水有期徒刑4年6個月,李惠文及潘麗雲皆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另10個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緩刑3年)理由,惟就此判決結果均深表遺憾,將於收到判決書後,委請律師研議上訴事宜,以證清白。本公司亦支持當事人上訴,目前公司運作一切正常,公司營運與財務業務未受本案及該項判決任何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