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電子》違證交法,漢唐陳朝水二審判刑4年6個月

【時報記者施蒔穎台北報導】無塵室設備廠漢唐 (2404) 去年因董事長陳朝水等人,違反證券交易法遭台北地檢署起訴,投保中心以此起訴案向陳朝水等人提起訴訟,今(25)日高院二審判決出爐,漢唐表示,目前營運及財務一切正常,不受該項判決影響,且將再上訴。

董事長陳朝水與董事李惠文等4人,先前因侵占挪用新台幣13億餘元,涉嫌違反證券交易法經台北地檢署起訴,投保中心以此起訴案,向陳朝水等人提起訴訟,請求賠償漢唐13億餘元。

不過事件發生當時,漢唐強調陳朝水等人皆表明是為公司利益處理事務,且台北地院已判陳朝水等人並未涉有對公司侵占及背信情事,但檢察官仍持續上訴。

今日台灣高等法院二審判決結果出爐,宣判陳朝水有期徒刑4年6個月,李惠文及潘麗雲皆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另10個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緩刑3年。不過公司表示,今日僅為口頭宣判,當事人仍未收到判決書,無法得知二審法院判決詳細內容。

漢唐表示,目前營運及財務一切正常,不受該項判決影響,惟就此判決結果均深表遺憾,將於收到判決書後,委請律師研議上訴事宜,以證清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