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年興紡織辦理現金減資完成實收資本額變更登記、對財務報告之影響及預計換股計劃。

日 期:2017年08月07日

公司名稱:年興紡織 (1451)

主 旨:年興紡織辦理現金減資完成實收資本額變更登記、對財務報告之影響及預計換股計劃。

發言人:蔡樹軒

說 明:

1.主管機關核准減資日期:106/07/03

2.辦理資本變更登記完成日期:106/07/17

3.對財務報告之影響(含實收資本額與流通在外股數之差異與對每股淨值之影響):

(1)現金減資前:本公司實收資本額為新台幣4,000,000,000元,計400,000,000股。

(2)現金減資後:本公司實收資本額為新台幣1,980,000,000元,計198,000,000股。

(3)減資後對每股淨值之影響:

減資前每股淨值為新台幣23.02元(依最近期106/06/30合併財務報表計算)。

減資後每股淨值為新台幣36.29元(依最近期106/06/30合併財務報表計算)。

4.預計換股作業計畫:本公司今日董事會決議通過之現金減資換發股票作業計劃如下:

(1)本公司為辦理民國106年減資換發股票,依本公司章程及「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

限公司上市公司換發股票作業程序」之規定,訂定本作業計劃。

(2)本次應換發之股票,包括歷年發行之全部上市股票,計普通股400,000,000股,每

股面額為新台幣10元,共計新台幣4,000,000,000元。

(3)本次現金減資新台幣2,020,000,000元整,共銷除股份202,000,000股,用以調整資

本結構及提昇股東權益及投資報酬率;依公司法第168條之規定,減少資本應依股東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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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股份比例減少之。減資比率為50.5%。

(4)本次減資後換發股數計198,000,000股,每股金額10元,減資後換發金額計

1,980,000,000元。

(5)本次減資銷除股份換發新股票(採無實體發行),依「減資換股基準日」股東名簿記

載各股東持有股份分別計算,每仟股換發495股 (即每仟股減少505股)

;減資後不滿壹股之畸零股,股東可自減資換股停止過戶日起五日內向本公司股務代

理機構辦理合併湊成整股之登記,拼湊後仍不足壹股之普通股畸零股,依減資換股基

準日前在股票公開集中交易市場最後交易日之收盤價給付現金(抵繳集保劃撥戶轉劃

撥費用),計算至元為止(元以下捨去),所有不滿壹股之普通股畸零股授權董事長

洽特定人以該收盤價承購之。

(6)減資換發股票時程:

(A)減資換股基準日訂為106年10月5日,並自106年10月11日開始受理換發新股票(無實

體發行)。

(B)為配合上述換票作業,原舊股票自民國106年10月1日起至106年10月10日止期間內停

止辦理過戶,最後過戶日為106年9月30日。

(C)為配合上述換票作業,原舊股票自民國106年9月29日起至106年10月10日止期間內停

止在市場買賣。

(D)新股票上市日期訂為民國106年10月11日。自新股票上市之日起原上市買賣之舊股票

不得作買賣交割之標的。

(7)換發程序及手續:

(A)由於本公司已採無實體發行有價證券,屆時將不再發行現券,故請尚未在證券商

處開設集保帳戶之股東,儘速至往來證券商開立集保帳戶,以利辦理換發作業。

(B)於停止過戶日前持有現股之舊股票且已辦妥過戶者,須俟新股發放日(106年10月11

日)後,股東持現股舊股票、原留印鑑、集保存摺及本公司股務代理人寄發之新股票換

發聲請書等,至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辦理股票換發手續。

(C)於停止過戶日前持有現股之舊股票未能辦妥過戶及換發者,須俟新股發放日(106年

10月11日)後,股東持現股舊股票、轉讓過戶通知書、買進報告書或交易稅單、股票

領回號碼清單、身份證正反面影本、印鑑章及集保存摺等,至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

公司股務代理部辦理股票換發手續。

(D)原已存放於證券集保帳戶之股票,由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新股上市

買賣日統一換發為無實體之新股上市買賣,不需辦理任何手續。

(E)換發地點:台北市敦化南路2段97號B2,電話:02-2702-3999,群益金鼎證券股務

代理部。

(F)本次換發之新股票,依公司法第279條之規定,於減資登記後,定六個月以上之期

限(自106年7月18日至107年7月17日),通知各股東換取並聲明逾期不換取者,喪失其

股東權利,本公司得將其股份拍賣,以賣得之金額,給付該股東。

5.預計減資新股上市後之上市普通股股數:198,000,000股

6.預計減資新股上市後之上市普通股股數占已發行普通股比率

(減資後上市普通股股數/減資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100%。

7.前二項預計減資後上巿普通股股數未達6000萬股且未達25%者,請說明股權流通性偏低

之因應措施:不適用。

8.其他應敘明事項:(1)本公司於106年6月13日股東常會決議通過現金減資案,業經行政

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6年7月3日金管證發字第1060023735號函申報生效。並訂定減

資基準日為106年7月5日,本案並奉經濟部106年7月17日核准變更登記在案。未來經主

管機關核准之內容如有變動,本公司將另行公告更正。

(2)本作業計劃由本公司洽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核備後辦理之。

(3)獲配本公司88年以前因盈餘轉增資所發行之緩課股票,若尚有現股未轉讓或放棄緩

課者,將依減資比例減除,減除部份將列入當年度所得。若將減資換發新股之緩課股

份撥入股東個人集保帳戶,將依面額計算列入股東當年度所得,特此告知各股東。詳

細作業情形,請洽本公司股務代理人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

註一: 貴股東如於106年9月30日前將目前手中持有之緩課股票送存個人集保帳戶,將

視同放棄緩課並以面額列入當年度所得,特此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