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智董事會通過修訂買回股份轉讓員工部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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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32)瑞智-瑞智精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通過修訂「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部分辦法

1.事實發生日:106/06/22
2.公司名稱:瑞智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本公司第六次買回庫藏股案,董事會通過修訂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
第三、四、五、六、十一條
6.因應措施: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第三、四、五、六、十一條,修訂內容對照表如下
修訂前
第三條 本次買回之股份,得依本辦法之規定,自買回股份之日起三年內,一次或分次轉讓予員工。
第四條 凡於認股基準日前到職滿一年或對公司有特殊貢獻經提報董事會同意之本公司及國內外子公司員工(子公司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6年12月26日金管證一字第0960073134號函說明一之子公司定義),得依本辦法第五條所定認購數額,享有認購資格。
第五條
2.各次轉讓作業之股數、價格及認購繳款期間,轉讓限制等相關事項,授權董事長依相關規定另行核定。
3.員工於認購繳款期間屆滿而未認購繳款者以棄權論,認購不足之餘額,由董事長另洽其他員工認購之。
第六條 2.董事會依本辦法訂定及公布員工認股基準日、得認購股數標準、認購繳款期間、權利內容及限制條件等作業事項。
第十一條 無

修訂後
第三條 本次買回之股份,得依本辦法之規定,自買回股份之日起三年內,一次或分次轉讓予員工,逾期未轉讓部分,視為公司未發行股份,應依法銷除股份辦理變更登記。
第四條 凡於認股基準日前到職滿一年之本公司及國內外子公司員工(子公司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6年12月26日金管證一字第0960073134號函說明一之子公司定義),得依本辦法第五條所定認購數額,享有認購資格。
第五條
2.各次轉讓作業之股數、價格及認購繳款期間等相關事項,授權董事長依相關規定另行核定。
3.員工於認購繳款期間屆滿而未認購繳款者以棄權論,認購不足之餘額,由董事長另洽其他員工認購之,若再不足,依第三條規定辦理。
第六條 2.員工認股基準日、得認購股數標準、認購繳款期間及權利內容等作業事項,授權董事長訂定及公布之。
第十一條 本辦法於民國105年8月2日訂定,於106年6月22日第一次修訂(自106年7月12日起適用)。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