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座挪用3億遭判刑 公司不得列營業損失

(中央社記者邱柏勝台北2017年6月19日電)企業內控出問題,不僅影響企業聲譽,也導致財務損失。國稅局表示,轄內某上市櫃公司董事長挪用公司資金3億元買股票與還債遭判刑後,該公司希望列報營業損失,遭國稅局駁回。

中區國稅局表示,根據所得稅法規定,企業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的費用與損失,不得列為營業費用或營業損失。所謂本業及附屬業務,指的是獲取經營事業的收入。此種可獲取收入的經營活動,有其循環性,即自投入資金、購置資產或勞務、製成產品或備具服務能力,經由銷售產品或提供勞務再回收資金。因此,企業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的費用或損失,應與直接或間接為獲取收入的經營活動有關。

官員舉例,轄內某上市櫃機械公司日前發生董事長結合「內鬼」,擅自挪用公司資金高達新台幣 3億元,遭公司內部人士發現,遭判刑確定後,公司主張其董事長作為影響股東權益,因而於申報100年度營所稅時,將這3億元列報為100年度營所稅的其他損失,但遭國稅局否准認列。

然而該公司不服,循序申請復查、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均遭駁回。法院判決意旨認為,本件損失肇因於該公司前任董事長未經董事會決議,連續經由虛偽帳載等方式挪用資金,並非公司具有循環性的營業活動過程中所產生,自難認屬於其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而發生的費用或損失,因此全案判決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