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光聯科技董事會決議買回光聯科技股份相關事宜

日 期:2017年06月09日

公司名稱:光聯科技 (5315)

主 旨:光聯科技董事會決議買回光聯科技股份相關事宜

發言人:劉志忠

說 明: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6/06/09

2.買回股份目的:轉讓股份予員工

3.買回股份種類:普通股

4.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元):161,222,935

5.預定買回之期間:106/06/12~106/08/11

6.預定買回之數量(股):5,000,000

7.買回區間價格(元):20.00~32.00

8.買回方式:自櫃檯買賣市場買回

9.預定買回股份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4.70

10.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累積股數(股):0

11.申報前三年內買回公司股份之情形:

12.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

未有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

13.董事會決議買回股份之會議紀錄:

案由:擬辦理買回本公司股份案,謹提請 核議。

說明:1、依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2及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之規

定,並考量本公司營運作業,擬以庫藏股方式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

2、有關本次擬辦理買回股份之相關事項訂定如下:

(1)、買回股份之目的:轉讓股份予員工。

(2)、買回股份種類:本公司之普通股。

(3)、買回股份之總金額上限:新台幣161,223仟元整。

(4)、預定買回之期間與數量:預計自106年6月12日起至106年8

月11日止買回5,000,000股(即5000張)。

(5)、買回之區間價格:每股新台幣20.0元至新台幣32.0元,且當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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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股價低於所定區間價格下限時,將繼續執行買回公司股份。

(6)、買回之方式:自證券商營業處所買回。

3、本公司目前已發行且流通在外普通股為106,351,832股,本次擬買回

之股份僅佔目前已發行且流通在外普通股之4.70%,買回股份所需金

額上限占本公司合併流動資產之 8.87%且係以自有資金收購本次庫

藏股,故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並不影響本公司資本之維持及財務

狀況。依規定本公司於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申報本次執行買回本公

司股份案時,需由出席董事同意出具聲明書內容詳如附件1。

4、依「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之規定,訂定買回股

份轉讓員工辦法詳如附件2。

5、有關本次本公司買回股份之相關事宜如依主管機關核示有變更之必

要者,則授權董事長依主管機關之核示逕行修訂之。

6、後續轉讓予員工之作業程序,擬提請董事會授權董事長全權處理。

7、以上謹提請 討論決議。

決議 : 全體出席董事同意無異議照案通過。

主席:韓之華 記錄:張文琪

中華民國106年6月9 日

14.「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規定之轉讓辦法:

光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

第 一 條 本公司為激勵員工及提升員工向心力,依據證券交易法第

二十八條之二第三項及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之

「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等有關規定,訂定

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本公司買回股份(以下簡

稱庫藏股)轉讓予員工,除依有關法令規定外,悉依本辦法

規定辦理。

(轉讓股份之種類、權利內容及權利受限情形)

第 二 條 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員工,除法令或章程另有規定者外,

應依本辦法辦理。

(適用範圍)

第 三 條 本公司轉讓予員工之股份均為普通股,其權利義務除本辦

法另有規定者外,與其他流通在外之普通股相同。

(轉讓期間)

第 四 條 本公司買回之股份,應依本辦法之規定,自買回股份之日

起三年為限,得一次或分次轉讓予員工。

(受讓人之資格)

第 五 條 凡於認購配股基準日前到職滿一定期間或對公司有特殊貢

獻經提報董事會同意之本公司員工,均得享有認購庫藏股

之權利。

本辦法所稱之員工,係指本公司及直接或間接持有表決權

股份超過百分之五十之海內外子公司領有薪資之之本國籍

全職員工。

兼職員工、臨時性員工、短期工讀生、試用期間員工、外籍

員工及委外勞工均不適用本辦法。

第 六 條 員工得認購股數係依據員工職等、服務年資及對公司之特

殊貢獻及兼顧認股基準日時公司持有之買回股份總額及單

一員工認購股數之上限等因素為計算標準,訂定員工得受

讓認購股數,報請董事會核准之。

(轉讓之程序)

第 七 條 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依以下程序辦理:

一、依董事會之決議、公告、申報並於執行期限內買回本

公司股份。

二、董事會依本辦法訂定及公布員工認購基準日、得認購

數量標準、認購繳款期間、權利內容及限制條件等作業事

項。

三、統計實際認購繳款股數,辦理股票轉讓過戶登記。

四、員工於認購繳款期間屆滿而未認購繳款者,視為棄

權;認購不足之餘額,得由董事長另洽其他員工認

購之。

(約定之每股轉讓價格)

第 八 條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以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為轉讓

價格(計算至新台幣分為止)。惟在轉讓前,如遇有本公司

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增加,得按發行股份增加比率調整之。

轉讓價格調整公式:

調整後轉讓價格= 實際買回股份之平均價格x申報買回股

份時已發行之普通股總數 / 轉讓買回股份予員工前已發

行之普通股總數﹙轉讓後之權利義務﹚。

(轉讓後之權利義務)

第 九 條 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並辦理過戶登記後,除另有規

定者外,餘權利義務與原有股份相同。

(其他有關公司與員工權利義務事項)

第 十 條 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相關稅捐仍應依法繳納後始

得辦理過戶作業。

第 十一條 本公司得依整體獲利狀況,保留調整或停止實施之權利,受

領之員工須盡保密之義務。

(其他事項)

第 十二條 本公司為轉讓股份予員工所買回之股份,應自買回之日起

三年內全數轉讓,逾期未轉讓部份,視為本公司未發行股

份,應依法辦理銷除股份變更登記。

第十三條 本辦法未盡之事項,悉依政府相關法令或本公司其他管理

辦法辦理,並得授權董事長另行與員工約定辦理。

第十四條 本辦法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生效,並應提報最近一次股東

會報告,修正時亦同。

第十五條 本辦法修訂於中華民國一0六年六月九日。

15.「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轉換或認股辦法:

不適用

16.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

光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聲明書

一、本公司經一○六年六月九日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

之同意通過,自申報日起二個月內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回本公司股份5,000,000股。

二、上述買回股份總數,僅占本公司已發行股份之4.70%,且買回股份所需金額上限僅占本

公司流動資產之 8.87%,茲聲明本公司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上述股份之買回並

不影響本公司資本之維持。

三、本聲明書業經本公司上述同次董事會議通過,出席董事9人均同意本聲明書之內容,併

此聲明。

光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負責人:韓之華

中 華 民 國 一○六 年 六 月 九 日

17.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

本公司承銷商認為本次依所定買回區間價格執行買回股份,除造成現金流出增加,流動比

率及速動比率略為下降外,餘對公司財務結構、每股淨值、每股盈餘、股東權益報酬率等

項目,尚無重大不利之影響。

18.其他證期局所規定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