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翔違反證交法,處行為之負責人罰鍰24萬元

處必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罰鍰乙案

一、裁罰時間:106年5月23日

二、受裁罰對象:必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伍蔣○○君。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36條之1、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7條第1項第5款。

四、違反事實理由:依必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之規定,投資個別有價證券之限額以該公司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之股東權益之20%為限。必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於106年3月27日至29日間取得必翔電能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權合計29,177,000股,總金額775,380,134元,已違反上開投資限額之規定,核未符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7條第1項第5款公開發行公司應依其處理程序所定投資限額辦理之規定。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7款及第179條第1項規定,對該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處罰鍰新臺幣24萬元。(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