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峰:子公司台聚光電處分廠房及其部分附屬機電設備予華夏,預計獲利1469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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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21)越峰-代重要子公司台聚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公告處分廠房及其部分附屬機電設備

1.標的物之名稱及性質(如坐落台中市北區XX段XX小段土地):苗栗縣頭份市永貞路一段160號、162號、162號2樓(頭份段頭份工業區小段116、123、124建號)等三筆廠房及其部分附屬機電設備
2.事實發生日:106/2/22~106/2/22
3.交易單位數量(如XX平方公尺,折合XX坪)、每單位價格及交易總金額:
交易單位數量:建物面積20,030.43平方公尺,折合6,059.21坪及建物附屬設備工程
交易總金額:290,000,000元
4.交易相對人及其與公司之關係(交易相對人如屬自然人,且非公司之關係人者,得免揭露其姓名):
交易相對人:華夏海灣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其與公司之關係:董事長相同
5.交易相對人為關係人者,並應公告選定關係人為交易對象之原因及前次移轉之所有人、前次移轉之所有人與公司及交易相對人間相互之關係、前次移轉日期及移轉金額:
選定關係人為交易對象之原因:本公司頭份廠廠房係建蓋於向關係人華夏海灣塑膠股份有限公司承租之土地上,且依雙方土地租賃契約書第7條第2款,本公司欲出售廠房時華夏海灣塑膠股份有限公司有優先承購權。
無前次移轉
6.交易標的最近五年內所有權人曾為公司之關係人者,尚應公告關係人之取得及處分日期、價格及交易當時與公司之關係:不適用
7.預計處分利益(或損失)(取得資產者不適用)(遞延者應列表說明認列情形):扣除帳面成本後,預計處分利益為14,685,625元
8.交付或付款條件(含付款期間及金額)、契約限制條款及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交付或付款條件:依買賣契約規定
契約限制條款:無
其他重要約定事項:無
9.本次交易之決定方式(如招標、比價或議價)、價格決定之參考依據及決策單位:
交易之決定方式:雙方議價
價格決定之參考依據:估價報告
決策單位:本案於董事會核可後,送請監察人承認,並依公司法第18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之「讓與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提請本年股東常會決議。
10.專業估價者事務所或公司名稱及其估價金額:
專業估價者事務所或公司名稱:中華徵信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
估價金額:324,536,028元
11.專業估價師姓名:黃景昇
12.專業估價師開業證書字號:(99)北市估字第000157號
13.估價報告是否為限定價格、特定價格或特殊價格:否
14.是否尚未取得估價報告:否
15.尚未取得估價報告之原因:不適用
16.與交易金額比較有重大差異原因及會計師意見:不適用
17.經紀人及經紀費用:無
18.取得或處分之具體目的或用途:充實公司營運資金及償還銀行借款
19.本次交易表示異議之董事之意見:無
20.本次交易為關係人交易:是
21.董事會通過日期:民國106年2月22日
22.監察人承認或審計委員會同意日期:民國106年2月22日
23.本次交易係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否
24.依「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十五條規定評估之價格:不適用
25.依前項評估之價格較交易價格為低者,依同準則第十六條規定評估之價格:不適用
26.其他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