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機股》華映私募案獲有利判決,大同短線漲逾3成

【時報記者任珮云台北報導】最高法院於民國106年1月11日駁回仁寶 (2324) 聲請撤銷中華民國仲裁協會102年仲聲和字第025號仲裁判斷仁寶部分之上訴,仁寶表示,將在收到最高法院判決書後,將委請律師研議是否尋求其他可能之救濟程序。不過,法界人士認為,仁寶恐難再找尋其他的司法救濟程序。意即大同 (2371) 給付仁寶之價金最高就是21.18億元新台幣,遠低於先前仁寶要求大同支付認購華映 (2475) 總價與利息合計77.9億元。因最高法院判決有利於大同,大同股價短線噴出,漲逾3成。

仁寶因參與大同旗下面板廠華映私募案引發糾紛,仲裁結果大同須分3期約21.19億元購回股份,仁寶須認列損失47.3億元。仁寶是在2009年斥資70億元參與華映私募案,當時吃下私募案中7成股權,以每股2.5元認購,約占華映股權20%;仁寶在私募認購滿3年閉鎖期滿後,要求大同買回華映持股,但大同遲遲未履行合約,仁寶於2013年3月提出仲裁聲請,要求大同支付認購總價與利息,合計77.9億元。

中華民國仲裁協會仲裁結果,大同需分3期向仁寶購回華映私募股權,總計21.19億元,仁寶不服仲裁結果,尋求法律救濟途徑上訴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在1月11日駁回仁寶聲請撤銷中華民國仲裁協會102年仲聲和字第025號仲裁判斷仁寶部分之上訴。

仁寶於民國103年6月13日向台灣台北地方法院起訴請求撤銷該仲裁判斷不利部分,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民國104年5月15日103年度仲訴字第4號駁回仁寶之訴、台灣高等法院民國105年3月29日104年度重上字第701號駁回仁寶之上訴後,仁寶再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最高法院於民國106年1月11日駁回仁寶之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