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唐:鋊柏請求給付工程款案,一審判決公司應給付約406萬元及利息、負擔訴訟費用30%

證交所重大訊息公告

(2404)漢唐-接獲下包商請求給付工程款一審判決書之說明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本公司與鋊柏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鋊柏公司)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103年度建字第381號判決書
4.事實發生日:106/01/12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鋊柏公司起訴原請求本公司給付工程款新台幣(下同)16,923,251元及自民國(下同)103年4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審理中變更為請求給付13,563,246元及其中7,832,662元自102年12月26日起、3,271,538元自104年6月18日起、767,625元自105年4月14日起、1,691,421元自105年9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一審判決本公司應給付4,059,723元及自102年12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負擔訴訟費用30%。
6.處理過程:鋊柏公司曾為本公司下包商,因與本公司間之工程款爭議而起訴。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對本公司之財務與業務並無影響。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本公司於審理中皆依法進行答辯處理。
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