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統:「國統四」行使賣回權期間為105/12/22~106/1/21

證交所重大訊息公告

(8936)國統-公告本公司國內第四次有擔保轉換公司債(簡稱:國統四,代碼:89364)債權人得行使賣回權相關事宜

1.事實發生日:105/12/01
2.公司名稱:國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國統四於106年1月21日發行屆滿2年,依其發行及轉換辦法第十八條規定,債券持有人得行使賣回權。
6.因應措施:不適用
7.其他應敘明事項:
(一)債券持有人得於105/12/22至106/01/21行使賣回權相關事宜,本次賣回權價格為債券面額之102.4144%。
(1)債券持有人得於賣回期間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於文件送達時即生效力),要求本公司以債券面額加計利息補償金將其持有之公司債以現金贖回,滿2年之利息補償金為債券面額之2.4144%。
(2)債券賣回基準日:106年1月21日。
(3)債券持有人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辦理賣回期間:105年12月22日至106年1月21日止。
(4)債券已存於台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者,債權人得自債券收回通知之始日(105年12月22日)之前一營業日起(即105年12月21日)至屆滿日(106年1月21日)之前一營業日止(即106年1月20日),債券持有人向往來券商辦理賣回手續。
(二)向往來券商申請賣回本轉換公司債之手續及應備文件:
(1)「轉換公司債帳簿劃撥轉換╱贖回╱賣回申請書」(註明:賣回,並填妥支票收件地址或持有人之匯款銀行帳號及加蓋集保帳戶印鑑)
(2)證券存摺。
(3)集保帳戶原留印鑑。
(三)其他應公告事項:
(1)以105年12月15日債券持有人名冊所載者為準,對於其後因買賣或其他原因始得本轉換公司債之投資人,以本公告內容為主,不再另行通知。
(2)債券賣回價款發放將於賣回基準日後五個營業日(106年2月2日)採匯款方式撥入債權人留存於交易證券商之款項劃撥帳號,如債權人未提供匯款帳號,將開立「禁止背書轉讓」支票,以掛號郵寄至債權人通訊地址;匯費、應代扣稅款及扣繳補充保險費自賣回價款中直接扣除。
(四)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福邦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地址:台北市中正區忠孝西路一段6號6樓;電話:02-23711658)